VOC廢氣治理設備方案指出要加強活性強的VOCs排放控制,主要為芳香烴、烯烴、炔烴、醛類等。各地應緊密圍繞本地環(huán)境空氣質量_需求,基于O3 和PM2.5來源解析,確定VOCs 控制重點。
對于控制O3而言,重點控制污染物主要為間/對-二甲苯、乙烯、丙烯、甲醛、甲苯、乙醛、1,3-丁二烯、1,2,4-三甲基苯、鄰-二甲苯、苯乙烯等;
對于控制PM2.5 而言,重點控制污染物主要為甲苯、正十二烷、間/對-二甲苯、苯乙烯、正十一烷、正癸烷、乙苯、鄰-二甲苯、1,3-丁二烯、甲基環(huán)己烷、正壬烷等。
同時,要強化苯乙烯、甲硫醇、甲硫醚等惡臭類VOCs 的排放控制。
何為VOCs廢氣?
揮發(fā)性有機物(VOCs)是指參與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,包括非甲烷烴類(烷烴、烯烴、炔烴、芳香烴等)、含氧有機物(醛、酮、醇、醚等)、含氯有機物、含氮有機物、含硫有機物等,是形成臭氧(O3)和細顆粒物(PM2.5)污染的重要前體物。